股票交割含義、股票交割方式、股票交割程序、股票交割規定解讀
1.股票交割含義
股票清算后,即辦理交割手續。所謂交割就是賣方向買方交付股票而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
2.股票交割方式?
證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后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于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采用此種方式。
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后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目前仍未采用此種交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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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交割程序
交割分為兩個程序:
證券商的交割
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閉市時,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所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價格,計算出各證券商應收應付價款的相抵后的凈額及各種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后的凈額,編制當日“清算交割匯總表”和各證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證券商清算交割人員。各證券商清算人員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對無誤后,須編制本公司當日的“交割清單”,辦理交割手續。在辦理價款交割時,依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應付價款者,將交割款項如數開具劃帳憑證至證券交易所在人民銀行營業部的帳戶,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營業部劃帳。
(2)應付價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數開具劃帳憑證,送營業部辦理劃撥手續。
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
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應立即通知其證券商,填寫買進(賣出)確認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一經成交,出市代表應盡快通知其營業處所,以制作買賣報告書,于成立后的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種形式公告),并于該日下午辦理交割手續。買賣報告書應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者以紅色印制,賣出者以蘭色印制。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東代號、成交日期、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傭金、手續費、代繳稅款、應收或應付金額、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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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交割相關規定
(1)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傭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6)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所應負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以從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沖消;沖消后若尚有余額,將其償還;若有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償。
(7)證券商在違背交割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戶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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