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計算公式、基本每股收益計算公式、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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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計算公式及介紹
每股收益即EPS,又稱每股稅后利潤、每股盈余,指稅后利潤與股本總數的比率。它是測定股票投資價值的重要指標之一,是分析每股價值的一個基礎性指標,是綜合反映公司獲利能力的重要指標,它是公司某一時期凈收益與股份數的比率。該比率反映了每股創造的稅后利潤,比率越高,表明所創造的利潤越多。若公司只有普通股時,凈收益是稅后凈利,股份數是指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數。如果公司還有優先股,應從稅后凈利中扣除分派給優先股東的利息。
每股收益的計算公式為:
每股收益=利潤÷總股數
每股收益以年收益為基數算出的叫年度每股收益,季收益為基數叫季度每股收益。
比如,這個公司年收入一千萬,總股本為一億,那么年度每股收益為:1千萬÷1億股=0.1元/股
一般的投資者在使用該財務指標時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通過每股收益指標排序,是用來尋找所謂“績優股”和“垃圾股”;
二、橫向比較同行業的每股收益來選擇龍頭企業;
三、縱向比較個股的每股收益來判斷該公司的成長性。
關于每股收益,投資者還應掌握幾個知識點,這對把握每股收益的計算也有幫助。
每股收益是指本年凈收益與普通股份總數的比值,根據股數取值的不同,有全面攤薄每股收益和加權平均每股收益。全面攤薄每股收益是指計算時取年度末的普通股份總數,理由是新發行的股份一般是溢價發行的,新老股東共同分享公司發行新股前的收益。加權平均每股收益是指計算時股份數用按月對總股數加權計算的數據,理由是由于公司投入的資本和資產不同,收益產生的基礎也不同。
若上市公司為負凈利潤,那么該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就為負的。
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較重要的財務指標。它反映普通股的獲利水平。在分析時可進行公司間的比較,了解公司相對獲利能力,可以進行不同時期比較,了解該公司盈利能力的變化趨勢。
因此在使用該指標應注意以下問題:
(1)每股收益不反映該股票所含的風險。(行業不同)
(2)每股收益多,不一定意味著分紅多。也并不意味現金多。扣折舊、壞帳等。
例:1.某公司利潤100萬,股數100萬股,股價為10元每股,該公司總資產為1000萬,則
利潤率=100÷1000×100%=10%
每股收益=100÷100=1元
2.某企業年利潤為100萬,發行總股數為50萬股,股價是40元每股股,公司總資產2000萬元,則
利潤率=100÷2000×100%=5%
每股收益=100÷50=2元
基本每股收益計算公式及介紹
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當期實際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確定,考慮的是當期實際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反映目前的股本結構下的盈利水平。
以公式來表示:
基本每股收益=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公式中分子為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即企業當期實現的可供普通股股東分配的凈利潤或應由普通股股股東分擔的凈虧損金額。
分母為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算術加權平均數,即期初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根據當期新發行或回購的普通股股數乘以其發行在外的時間權重計算的股數進行調整后的數量。
表:加權考慮因素對照表
企業應當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基本每股收益。
而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可按下面公式計算: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一般按照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的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簡化的計算方法
例:1.某公司2006年初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為10000股,3月2日新發行普通股4500股,12月1日回購普通股1500股,以備將來獎勵職工之用,該公司當年度實現利潤為260000元。計算該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則該公司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
10000×12÷12+4500×10÷12-1500×1÷12=13625(股)
或
10000×2÷12+(10000+4500)×9÷12+(10000+4500-1500)×1÷12=13265(股)
該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為:
260000÷13265=2.00元/股
2.某公司2001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25000萬元。2000年末的股本為8000萬股,2001年2月8日,經公司2000年度股東大會決議,以截至2000年末公司總股本為基礎,向全體股東每10股送紅股10股,工商注冊登記變更完成后本公司總股本變為16,000萬股。2001年11月29日發行新股6000萬股。
則該公司2001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25000÷(8000+8000+6000×1÷12)=1.52元/股
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公式及介紹
稀釋每股收益又稱沖淡每股收益,它的定義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潛在普通股是指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后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國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對于虧損企業而言,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增加每股虧損金額的潛在普通股。
潛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
可轉換公司債券。對于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后影響額;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根據本準則第十條規定,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稀釋每股收益是在考慮潛在普通股稀釋性影響的基礎上,對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進行調整后再計算每股收益。
(1)分子的調整體現在三方面:①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②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③調整時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例:1.某上市公司于2003年1月1日按面值發行25000萬元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固定利率為2%,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為付息日。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后18個月以后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債券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負債和權益成份的分拆,且債券票面利率等于實際利率。按照公司利潤分享計劃約定,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按照當年稅前利潤的1%領取獎金報酬。該公司2003年度稅前利潤為18000萬元,稅后凈利潤為13500萬元。
分析:為計算稀釋每股收益,分子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應調整的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一是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期初轉換為普通股而減少的利息費用,二是由此增加利潤所導致的支付高管人員獎金的增加。
稅后凈利潤13500
加:減少的利息費用(25000×2%)500
減:相關所得稅影響(500×25%)(125)
減:增加的高管人員獎金(500×1%)(50)
加:相關所得稅影響(50×25%)12.5
稀釋每股收益計算中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13837.5
2.某上市公司2000年凈利潤為10000000元,發行在外普通股為2000000股,可轉換債券名義金額為100000000元,利率為5%。每1000元債券可轉換成20 股普通股。不考慮債券溢折價的攤銷額。所得稅率為40%。
分析:對于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可轉債而言,調整凈利潤時應以當期凈利潤為基礎加上當期已確認為財務費用的利息,并將所得稅因素考慮在內。
凈利潤增加:100000000×0.05×(1-0.4)=3000000元;
新增股份=100000×20=2000000股
稀釋性每股收益=(10000000+3000000)÷(2000000+2000000)=3.25元
(2)調整后的分母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的股份加權平均數加上全部具有稀釋性潛在開通股轉換成普通股時將發行的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量。而以前期間 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假定當期期初轉換,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假定在發行日轉換。
對于股票期權和認股權證而言,其行權價格低于平均市場價格時具有稀釋性,其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
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
企業承諾回購時,若合同規定的回購價格大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考慮其稀釋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
如:某公司2002凈利潤為240萬元,發行在外加權平均普通股股數為100萬股,每股普通股平均市價為20元,2001年10月15日發行普通股認購期權20萬股, 行權價為15元,行權期為2002年9月。2002年6月3日發行認股權證10萬股,行權價格為16元,行權期為2003年5月。
分析:股票期權和認股權證的行權價小于平均市場價格,顯示其具有稀釋性。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當期轉換成普通股的,從期初至轉換日,應當將共計入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說明其潛在影響;轉換完成后,從轉換日至期末,應當將共計入計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權下均數。所以基 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2002年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100+20×3÷12=105萬股
基本每股收益:240÷105=2.29元
調增的普通股股數:20-15×20÷20+10-16×10÷20=7萬股
稀釋每股收益:240÷(105+7)=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