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糖國內流通貿易政策方面和進出口貿易政策方面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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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搞活流通,調動各方面經營食糖的積極性,解除糖料和食糖統一定價對糖業發展的束縛,1991年11月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調整食糖經營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在堅持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下,適當加大市場調節的成分,即改革計劃管理形式,放開價格,促進購銷,開拓市場。
圖4-3 1999~2009年我國食糖進口量、出口量與凈進口量對比
2.價格方面。穩定糖料收購價格;放開食糖出廠價格,食糖出廠價格由國家定價改為國家指導價;食糖的調撥價、批發價也相應放開,放開食糖零售價;減少中間環節,降低流通費用,實行季節差價、地區差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管理方面。不再實行綜合性計劃管理,國家計委下達的食糖收購調撥計劃由指令性計劃改為指導性計劃;取消工商企業食糖收購比例,適當放開運輸流向;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食糖儲備制度,食糖儲備的原則是國家進口糖由中央儲備,國內生產糖由產區和銷區分別儲備;實行各制糖企業歸口輕工部門,各食糖流通企業歸口商業部門的糖業管理體制。
(二)進出口貿易政策方面
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結果,我國對糧、油、糖、毛等大宗農產品進口實行關稅配額管理。我國政府同時承諾,從1999年發放160萬噸進口食糖關稅配額,5年內配額數量每年增加5%,到2004年,進口食糖關稅配額增長到194.5萬噸。在該項配額內,進口原糖關稅為20%,白砂糖為30%,到2004年降低為15%;配額外進口關稅到2004年將從76%降低到50%,并同時打破國家對食糖進口的壟斷。目前,我國進口配額和關稅水平維持在2004年的水平上。從表4-1中世界部分國家(地區)的食糖進口關稅稅率表中可看出,我國食糖進口關稅處于很低的水平,這一關稅水平遠遠低于世貿組織135個成員國(地區)97%的平均關稅水平。
表4-1 世界部分國家(地區)食糖進口關稅稅率
我國目前對食糖進口實行配額管理,關稅配額內進口的食糖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配額外進口的食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分為國營貿易配額和非國營貿易配額。國營貿易配額須通過國營貿易企業進口,非國營貿易配額通過有貿易權的企業進口,有貿易權的最終用戶也可以自行進口。具體的規定企業為:國營貿易企業;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有食糖進口實績的企業;日加工原糖600噸以上(含600噸)、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制糖企業;以食糖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
進口關稅配額由商務部分配,商務部授權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區內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根據申請者的申請數量和以往進口實績、生產能力、其他相關商業標準或根據先來先領的方式進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數量以食糖商業上可行的裝運量確定。進口關稅配額證自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有效。持有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企業當年無法將已申領到的全部配額量簽訂進口合同或已簽訂合同但無法完成的,須在9月15日前將無法完成的配額量交還原發證機構。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量的申請期為每年9月1日至15日,每年9月30日前,商務部將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終用戶(憑合同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關稅配額再分配量根據公布的申請條件,按照先來先領方式進行分配。獲得再分配配額量的最終用戶可以通過有貿易權的企業進口,有貿易權的企業也可以自行進口。具體流程可參考圖4-4。
圖4-4 食糖進口關稅配額許可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