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的價格形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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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盤集合競價。開盤集合競價是指在開盤前的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在我國,目前股票交易也開盤有集合競價,它與股指期貨開盤集合競價是有差異的。比如從集合競價時間上來看,上海股市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開市期間停牌并復牌的證券除外。深圳股市除上以外,在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股指期貨開盤集合競價在交易日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其中前4分鐘為買、賣指令申報時間,后1分鐘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集合競價期間不接受市價指令申報。指令申報時間可以撤單,但撮合時間不能撤單。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為開盤價。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后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此時前一成交價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開盤集合競價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開盤集合競價中未成交的限價指令自動參與開市后的連續競價交易。
(2)開市后的連續競價。股指期貨連續競價撮合成交的原則是:①價格優先、時間優先。②在停板價位時平倉優先、時間優先。③先開先平。
對上述原則的完整解釋是:買家出價高的優先,賣家出價低的優先,如果出價相同,則掛單時間最早的優先。例如:某交易者賣出某月份的滬深300指數期貨10手,掛出價格為3400點,交易者甲掛出10手買單,報價為3398點。隨后,交易者乙也想買10手,掛價為3399點,由于乙的價格比甲高,按照價格優先原則,乙的單子排在甲的前面。后來,丙也掛出10手買單,價格同樣為3399點,由于掛價與乙相同,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只能排在乙的后面,但仍在甲之前。假如這時有一個交易者以3397點賣出10手,買方優先成交者就是乙。讀者可能會想到,優先的買方出價是3399點,而賣方出價是3397點,那么,實際成交價究竟是多少呢?3397點、3398點、3399點似乎都可以,對此,中金所計算機系統是如何確定成交價的呢?計算機在撮合時實際上是依據前一筆成交價而確定最新成交價的。如果前一筆成交價低于或等于賣出價,則最新成交價就是賣出價;如果前一筆成交價高于或等于買入價,則最新成交價就是買入價;如果前一筆成交價在賣出價與買入價之間,則最新成交價就是前一筆的成交價。現在買方出價3399點,賣方出價是3397點。如果前一筆成交價為3397點或3397點以下,最新成交價就是3397點;如果前一筆成交價為3399點或3399點以上,則最新成交價就是3399點;如果前一筆成交價是3398點,則最新成交價就是3398點。這種撮合方法的好處是既顯示了公平性,又使成交價格具有相對連續性,避免了不必要的無規律跳躍。
總結:撮合成交價等于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bp≥sp≥cp時,最新成交價=sp。
當bp≥cp≥sp時,最新成交價=cp。
當cp≥bp≥sp時,最新成交價=bp。
(3)新上市合約的掛盤基準價的確定。新上市合約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并提前公布。掛盤基準價是確定新合約上市首日交易價格限制的依據。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是該合約月份的第三個周五,因此,一般交易所會在第三個周五前一個交易日收市后在交易所網站公布下一交易日要新上市的合約掛盤基準價。如三個交易日無成交,交易所可對掛盤基準價作調整。